修订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浅议
王永军 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发表在《建设监理》杂志2012年2期上)
摘要:混凝土结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但在钢筋进场与加工、模板支设与拆除、混凝土试块制作等方面往往存在凭经验管理的误区,有必要对一些难以把握的要点予以澄清。
关键词:混凝土规范;管理误区;要点澄清
2010年12月20日,建设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本次修订主要补充了钢筋原材料及加工质量控制的内容,另外,对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承载力及抗裂检验二次抽检的条件做了调整。
针对本规范条文内容,结合本人在长时间实际监理工作中的经验体会,将认为易于混淆或难以把握的要点总结如下:
一、钢筋原材料质量控制方面
1、重量偏差检验
《规范》第5.2.1规定“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该条明确了对进场钢筋的部分检验内容,其中力学性能检验已成为常规化复试项目,但质量偏差检验却是新增加的内容。出台该条文的背景就是主要在陕西等地区发现的瘦身钢筋事件。目前,各级实验室基本没有明确该项目试验标准,也没有纳入实验检测范围,就连质检站也仅是宏观要求,其下属的检测中心也尚未进行此项工作,即使未按新修订的规范执行,只要传统的检测项目合格,实验室依然能够作出合格的结论。施工单位因此往往拒绝或拖延监理依据《规范》提出的合理要求。因而现场监理实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
自去年瘦身钢筋事件曝光后,我公司即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将钢筋重量偏差检验作为钢筋进场检验的重要指标之一。我们根据现场不同情况制定了针对性较强的实施办法。要求施工单位配置天平或精度不小于0.01kg的磅秤。按照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园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规定,每检验批钢筋抽取5个试件进行重量偏差检验。为减小称量误差,要求起码有两根试件长度大于1m。称量结果记录在原材料(钢筋)台账上,符合要求后方可允许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2、表面专用标示检验
《规范》第5.2.1规定“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建(含楼梯)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HRBF500E钢筋”。
因设计采用的标准不会低于现行规范,故本条应理解为:钢筋进场时,三级以上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中的纵向受力钢筋表面必须扎有“E”专用标志。监理人员务必将此标志作为进场检验是否合格的充分条件,并在原材料台账上做出详细记录。
3、直径检验
《规范》5.1.2中规定纵向受力钢筋和箍紧、横向钢筋的规格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并未明确要求必须对进场钢筋进行直径检验。但瘦身钢筋事件出现后,我公司仍将直径检查列入钢筋进场必须检验项目,每个项目监理处均配备了游标卡尺,以便及时检测进场钢筋直径。其中带肋钢筋主要检查净径。
检测依据主要是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园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规定,控制指标详见下表:(表中单位mm)
光园钢筋直径允许偏差
钢筋直径 |
允许偏差 |
6(6.5);8;10;12 |
±0.3 |
14;16;18;20;22 |
±0.4 |
带肋钢筋直径允许偏差
直径 |
内径 |
直径 |
内径 |
公称直径 |
允许偏差 |
公称直径 |
允许偏差 |
6 |
5.8 |
±0.3 |
20 |
19.3 |
±0.5 |
8 |
7.7 |
±0.4 |
22 |
21.3 |
10 |
9.6 |
25 |
24.2 |
12 |
11.5 |
28 |
27.2 |
±0.6 |
14 |
13.4 |
32 |
31.0 |
16 |
15.4 |
36 |
35.0 |
18 |
17.3 |
40 |
38.7 |
±0.7 |
|
|
|
50 |
48.5 |
±0.8 |
钢筋直径测量结构应如实记录在原材料(钢筋)台账上。如钢筋直径测量不合格,监理人员必须禁止该批钢筋使用于工程之中。
4、加工后的检验
《规范》5.3.2A条规定:“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本条之后给出了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
有关要求详见下表:
钢筋牌号 |
断后伸长率
A(%) |
重量负偏差(%) |
直径6mm~12 mm |
直径14mm~20 mm |
直径22mm~50 mm |
HPB235、HPB300 |
≥21 |
≤10 |
— |
— |
HRB335、HRBF335 |
≥16 |
≤8 |
≤6 |
≤5 |
HRB400、HRBF400 |
≥15 |
RRB400 |
≥13 |
HRB500、HRBF500 |
≥14 |
一般传统做法是对进场钢筋原材料按照规定截取试件进行力学性能试验,只要原材力学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即可转入加工、绑扎等后续工序,不再进行调直后的检验。因此,监理人员应熟悉本条文,并严格按此执行。
断后伸长率一般可在实验室得出试验数据,但重量偏差仍需在现场测量,其测量方法如上。
5、小结:综上所述,监理对钢筋原材的质量控制程序及内容为:钢筋进场 核对合格证 核查“E”标志 直径检验
重量检验 送检合格 加工后检验(伸长率和重量)。只要按照此程序严格控制,相信不合格的钢筋原材料就不会使用到工程之中。
二、后浇带临时支撑
规范第4.3.3条“后浇带模板的拆除和支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目前,一般做法是将模板及其支撑体系整体拆除后,在后浇带的两边重新加设支撑。但因后浇带两边板或梁内配筋不同于一般的悬臂构件,其受力钢筋分布于结构下侧。拆除支撑体系后,承受弯折荷载的仅是构件的上部结构,也就是素混凝土或构造设计单位分布钢筋。故此,即使重新支撑,也会影响到结构安全,尤其是跨度大于3m的构件。因此,最为保险的方案是:监理要求施工单位提前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使后浇带模板及其支撑与其它部位相对独立开来,拆除模板及其支撑体系时能够完整保留后浇带支撑体系。该体系应在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完毕并达到相应龄期后方可拆除。
三、混凝土分项工程和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总结施工单位所报分项工程验收申请表存在问题,主要是混凝土分项工程和现浇结构分项工程容易混淆,往往将两个表格混用。实际上部分现场监理人员也不能够准确把握。其实,该两个项分项工程只要理解了其中含义、时段和评价目的,就不难予以正确区分。我们认为需要掌握的要点包括:
1、评价目的:混凝土分项工程是对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好坏的评价,主要是对混凝土组分材料、浇筑过程和强度的评价,其中混凝土强度必须待龄期达规定试件或条件后补报。而现浇结构分项工程是对混凝土成型后外观的综合评价,仅是从检测人员目测观感或实测实量结果的统计和分析。
2、评价时段:混凝土分项工程在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即可进行。而现浇结构分项工程须待混凝土模板拆除后方可评定。
3、监理审查意见:监理对混凝土分项工程审查意见不能够跟随施工单位所填写的“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等结论,应在混凝土强度一栏填写“待强度结果出具后评定”或“需混凝土强度试验结果”等内容。待28天强度结果报送后补填监理意见。
四、结构实体检验
《规范》10.1.2条规定:“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
《规范》10.1.3条规定:“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
《规范》10.1.6条规定:“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定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上述三项条文明确指出了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包括同条件试块强度和钢筋保护层厚度。其中后者已是习惯性检测内容,每次必做。但同条件试块强度也是实体检测的内容,许多人,无论是施工单位或监理人员却未必知晓,甚至一些总监理工程师也不知道。他们往往认为同条件试块的作用仅是为了拆除模板时验证混凝土强度,做为拆除模板的依据,非常重视标养试块而忽视同条件试块的留置。这点儿从施工单位所做自评报告中基本未含该部分内容即可看出。
在此需要申明的是:标样试块的作用是混凝土分项工程中混凝土强度评定的依据,而同条件试块的作用不仅是为拆除模板支撑体系的依据,更重要的是实体检测的组成部分。因此,监理人员应在第一次工地例会上明确同条件试块的作用。要求施工单位制作足够数量的同条件试块,否则,只能花费大价钱委托检测了。
五、综述
上述提及的问题,很多施工单位尚未理解或理解不透彻,致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需要下大功夫,不厌其烦地解释。为减少施工单位的抵触情绪,使之能够顺利接受条文规定,慢慢养成自觉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习惯,建议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通过监理交底、专题会议等形式对施工单位做适当的宣贯和要求,必要时可以请相关专业的专家举办专题讲座,让他们认识到执行《规范》的重要性,降低过程控制的风险,最终达到《规范》所表达的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