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
市建发〔2010〕105号
各相关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及大兴新区规划建设局、纺织城城市发展办建设及市政配套部、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二、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对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属重大变更范围的必须重新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变更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应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因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层高、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计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需重新进行工程勘察; 2、施工验槽时发现基底主要持力层地层分布不均匀、地层划分有差错,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承载力特征值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需进行补充勘察; 3、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建筑场地类别,修改抗浮设防水位,修改液化指数或等级,修改黄土湿陷性场地类型、湿陷等级或湿陷分区,修改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 4、复合地基、桩基工程现场试桩检验资料代替勘察报告直接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的; 5、施工过程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充勘察。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特别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将半地下室或地下储藏室变为地上储藏室;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改变建筑面积及用地范围),改变建筑标准(如增设或取消中央空调系统等); (2)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功能; (3)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5)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等,改变建筑的窗墙比、体型系数、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建筑节能等功能发生变化的; (6)增加或减少楼梯数量、宽度及形式,电梯的数量; (7)改变防火分类、消防设施、防火分区、疏散通道等; (8)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9)改变建筑的栏杆形式及玻璃种类,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0)改变无障碍设计, 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2、结构专业 (1)改变使用功能和使用环境,涉及荷载取值变化; (2)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 (3)改变建筑结构体系; (4)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布置; (5)改变基础形式、基础埋置深度或±0.000标高;地基持力层选取有变化; (6)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 (7)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3、给排水专业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或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或涉及人身、财产安全设施; (3)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及供水用途的。 4、暖通专业 (1)改变通风、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集中供暖或空调系统及设施(需提供新的冷、热负荷计算书); (3)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防烟楼梯间位置、建筑加层、面积改变、层高改变、功能改变等; (4)改变采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方案。 5、电气专业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结线形式、改变电气接地地点及接地方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5)改变电气线路敷设方式的。 6、勘察报告发生重大变更后,涉及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图纸引起上述变更的,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三)二次设计(如配电室、室外水泵房、水池、门窗、雨蓬及其他构件等的深化设计,以及民用建筑内部(特别是公共建筑)装修设计和与之配套的设备专业的设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安全性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内容的变更。 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可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并加盖单位资质证章和相应专业的注册章交付建设单位实施。 五、勘察设计单位在出示变更文件时,应在文件图签栏中注明该变更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并注明变更依据和时间。 六、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城乡建委或工程所在地开发区、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大设计变更重新审查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二)规划等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原勘察设计文件、原审查合格书; (四)变更勘察设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同; (五)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其他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的书面意见; (六)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变更审查备案表等。 七、因某专业重大变更,涉及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委托审查。 八、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时,除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和与其相关的技术内容外,还应对相关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九、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和重新办理过审查备案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现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和重大变更文件组织施工和管理。 十、凡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监督报告。 十一、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合格并办理重新审查备案而擅自组织施工的,视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交付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三、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的费用按国家、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支付。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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