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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2-05-30 10:38:27    录入:admin    点击:2385次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办法

    陕建发[2011]90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近年来,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较大事故没有杜绝,一般事故时有发生,非法违法建设现象依然存在,暴露出一些建筑施工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主体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企业全面、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实现稳定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2.主要任务。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重点,全面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落实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做好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建立更加完善的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工作目标。认真贯彻《通知》和《意见》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安全事故总量为目标,完成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确保不突破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健全和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施工企业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要加强劳动保护和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规定要求;二是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安全责任,认真执行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不得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避免因此产生的安全事故;三是强化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勘察单位要保证勘察数据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设计单位要保证设计参数可靠,计算准确,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四是强化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理企业要熟练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配备足够且具有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严格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制止违法违规施工作业。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费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安全防护用品管理、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坚持不安全不施工。

    (三)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常驻施工现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应带队组织一次对在建项目的安全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和整改复查记录。在建项目现场带班领导要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以及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做好交接和带班记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按国家规定依法给予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对在建工程项目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并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后再继续施工。

    (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持证上岗。施工企业要加强对非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要做好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的作业人员及新入场和进入新岗位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不得上岗。要推行对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强化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知识。继续推进和深化民工学校建设,开展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存在无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等问题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

    (六)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筑施工企业要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与 “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深入开展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程度。要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的各项内容和制度,从工程项目涉及的脚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主要环节入手,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并细化和量化相应的检查标准。

    三、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七)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要确保必要的安全研发经费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要大力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特别是工程项目的起重机械设备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逐步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因安全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完善安全预警应急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对所属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分析。要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支模架、地铁盾构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测,并增加安全隐患和风险排查分析的频次。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备案。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强专业救援力量的建设。

    (九)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企业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建设、安全设备维护更新、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预案演练以及安全技术研发、应用和改造等方面。要建立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扣减。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四、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 “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隐患的行为。严厉查处施工单位不组织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严厉查处监理企业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不及时上报安全监管部门的行为。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的行为。对违法违规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有瞒报事故、事故逃逸等恶劣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方,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企业要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除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外,企业内部各级、各岗位均要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书。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提高安全信用在项目招投标、资质年检和晋升管理中的权重,引导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发包中选用遵纪守法、重视安全生产的企业。

    (十二)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发放、施工过程监督等各个环节加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水平及事故善后处理能力。

    (十三)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要依法严格事故查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除依法追究刑事、党纪、政纪责任外,还要依法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责任人员的安全合格证的处罚力度。对事故责任企业,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吊销证书,该暂扣的要暂扣,该责令停业整顿的责令停业整顿。对事故责任人员,该吊销个人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的要吊销证书,该责令停止执业的要责令停止执业。事故查处情况要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十二五”期间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人员,并有效解决工作经费来源。加强对建筑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建立完善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依法监督的行政管理水平。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我厅将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陕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20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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