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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05-30 10:42:32    录入:admin    点击:2711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建发〔2010〕129号

      各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及大兴新区规划建设局、纺织城城市发展办建设及市政配套部、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标准审查
    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分两个阶段进行审查,即: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标准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设计审查和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标准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一)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标准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设计审查
      1.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西安市民用建筑(总平面图)建筑节能概况表》(见附件1);
      (2)总平面图节能设计说明;
      (3)总平面图及其电子版;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西安市民用建筑(总平面图)节能标准审查意见书》,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图设计的节能标准审查意见。
      (二)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标准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1.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西安市民用建筑(总平面图)节能标准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2)节能设计说明;
      (3)总平面图、节能设计相关图纸及其电子版(包括建筑、结构、水、暖、电等专业);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西安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标准审查意见书》,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的节能标准审查意见。
      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一)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西安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2份;(见附件2)
      2.总平面图、节能相关施工图纸及其电子版;
      3.节能计算书及其电子版;
      4.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意见书;
      5.《西安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标准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6.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包含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评估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办理备案手续的决定。对同意办理备案手续的,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对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给予书面通知和说明理由。
      三、建筑主体完工阶段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后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筑主体完工阶段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并提交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申请表。(见附件3)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施工现场、销售现场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的公示情况是否符合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等。
      四、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
      (一)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装订A4册):
      1.西安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申请表2份;(见附件4)
      2.施工许可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款收据;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意见书、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施工图:建筑设计总说明;如有节能部分变更,则须提供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文件和变更后的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变更后的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意见书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相关资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包含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实施内容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2)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报告;
      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方案、施工记录、监理记录;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或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7.工程项目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节水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登记证书(备案登记证书);
      8.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购销合同证明;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监测与控制设施、用电分项计量装置购销合同及购置发票证明;
      9.建筑节能公示牌公示图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10.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意见单及整改报告;
      1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备案程序。
      1.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出具相应报告。
      2.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备案检查并提交相关资料。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提交的验收备案资料和重点对现场建筑物的外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或制冷系统进行检查(抽查)、评分(评分表见附件5)。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未发现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备案手续,并出具《西安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表》;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五、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公示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1.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应与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内容一致。
      2.施工现场公示时限: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建设单位应提供公示内容材料和现场的图片资料。
      3.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见附件7)。
      六、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管理
    严格对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法规和规范标准的执行,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施工的质量。
      1.建筑节能设计经专项审查合格后不得擅自变更,如因产品、材料、工艺、技术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其变更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其他技术与管理的规定。
      2.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未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文件应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在变更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章,并出具《陕西省建设项目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意见书(变更)》。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10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应根据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变更应提交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文件以及修改后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设计变更文件应注明“本设计变更文件须经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并重新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后方可实施”。
      4.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审查合格并重新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变更文件送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变更并备案后的文件重新调整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经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实施。
         6.监理单位对变更后的设计文件未进行审查、备案而施工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未经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重新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而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变更视为擅自变更,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予以处罚。
      七、新建民用建筑热计量、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及用电分项计量管理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室内温度监测与控制设施、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1.设计单位严格按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监测与控制设施、用电分项计量装置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将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监测与控制系统、用电分项计量装置设计文件作为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意见书。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和设备。
      4.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监测与控制设施、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责令改正。
      6.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监测与控制设施、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工程内容,不得将没有安装或者没有正确安装上述装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二○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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