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
合并办理的通知
市建发〔2021〕69号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
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和《西安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市政发〔2019〕19号)要求,现就明确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事项合并办理
自2021年7月1日起,建设单位通过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施工许可证办理材料时,应下载并填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书》(附件1),作为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材料,不需再重复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
(四)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
(五)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二、推行容缺受理模式
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同步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书》进行查验,以下可通过陕西省住建厅网站“企业库”、“人员库”查证的资料,作为容缺受理材料,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三、明确监督工作程序
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书》转至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按照《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相关要求,出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附件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和责任自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开始。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现场进行查勘,如发现擅自开工的,责成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已建成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已建成的主体结构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单位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鉴定,同时将有关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通过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密切联动,保障营商环境提升和行业管理规范实现有机结合。
附件:1.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书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2日
(联系人:徐 旸 电话:8557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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