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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监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问题
    更新时间:2012-09-17 14:54:41    录入:glzx    点击:3992次

    关于监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问题

    四川省川建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曹成安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是监理三控工作中的一个要点,监理对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贯穿于整个施工阶段全过程之中,监理如何有效对造价进行控制,对监理开展各方面工作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现就在监理造价控制工作中的一些相关问题做如下探讨:

    一、施工图审查与造价控制

    监理从造价角度对施工图的审查,一般是在工程发包后进行的,有两个重要阶段,一是施工图审查及设计交底会前的审查;二是贯穿于整个施工全过程的施工图审查;在第一阶段对施工图中存在的较大、明显的问题梳理、解决;第二阶段要求更细致深入的研读,使各分项工程存在的问题能在施工前被发现、暴露,并与各方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切实起到造价预控作用。

    从造价角度审查施工图要求专业监理人员与造价人员,要密切配合,专业监理人员所发现的问题一般都存在与工程造价的相关性。审查的方法上各专业自身及各专业相互间是否存在错、漏、碰,所谓错就是指明示或隐含的引用标准不妥,以及轴线、标高、尺寸有误,平面与剖面、节点大样不一致等问题;所谓碰就是指各专业自身及与其他专业间发生冲突,如次梁断面大于主梁、土建与结构尺寸相矛盾、安装专业与结构、土建、装饰专业发生冲突等;所谓漏就是指施工图及设计说明表述不完整、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明显存在遗漏对完成工程所必须项目;这些问题一方面如不提前发现往往会引起工程返工,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对需要增加的项目及完善的内容做到提前发现、提出,可以有更多的解决时间,采取最为有效的措施,不至于影响工程进展以及造成索赔。对施工图各分项工程中发现可从经济上挖潜的施工项目,从经济上、可行性上进行分析,并推荐优选方案,是监理方工程经验、技术水平、造价分析能力的综合体现,是监理对造价控制的一项有效手段。

    在很多工程施工过程中,都出过白图或电子版这种情况,多数情况是由于业主方对原有设计从功能上调整或是与业主方的装饰方案不一致而进行的设计修改,以及设计自身发现问题所作的修改补充,而设计方的出蓝图的时效跟不上施工节奏。对于出现白图这种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经设计人员签字、业主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业主方章后方可使用,并及时完善相关正式蓝图手续;而电子版不能作为施工设计依据。如果是重大变更还应书面提醒业主方履行施工图审查程序后才能实施。对于出现同意使用的白图,以及补充蓝图,监理方同样应按施工图审查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

    二、了解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作

    为监理方对工程造价控制,首先要熟悉业主方对整个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监理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隶属于业主方对整个工程造价控制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监理方对造价的控制应在业主方对整个工程造价控制模式的框架下,结合监理的服务范围有针对性的开展工程造价控制工作,才会有实效性,才会有明确服务界线,对灰色边界区域才会有合理的可操作空间。

    业主方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大体上反应在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业主方相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及流程、表式,以及造价咨询合同、监理合同等文件上,业主方造价管理模式的核心是发包模式,包括总价包干、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其中对价格大多又设置有可调价的限制条件,工程量也分有按设计图、清单包定和按实际计量结算。

    针对不同的发包模式,监理方在工程造价控制中,包括中间支付、计量、签证、对变更、索赔的处理等,其处理方式、工作量有较大的差别;不论哪种发包模式,一般中间支付均应以形象进度及清单作为依据,对于出现设计修改过大,整个设计图纸按版次出图的情况,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过大问题,业主方应请造价咨询单位重新进行核算,重新编制清单,作为过程支付依据;如果业主方不做这一工作,那么监理方只能按原有工程造价清单进行控制,并将相关风险问题函告提醒业主方。

    三、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审查

    施工单位所报送的施组(方案)应与其投标经济技术文件相符,不能随意降低标准,包括机械设备选型、数量以及其他各项措施等。在如有的采用费率包干的工程项目,设计图纸未出就进行了发包,工程所发生的措施费都是按报审通过的方案计量,因此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从造价控制角度审查尤为重要,不仅要审查其技术上的可行性,安全上的保障性,还应对其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因为这种情况下,施工方案涉及较大的经济数额较大,因此监理方应组织内部专业人员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与业主方、造价咨询、施工方共同确定。

    四、计量

    计量工作是整个造价控制体系的基础,是监理造价控制的核心,一切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均离不开计量工作。

    作为特定工程的计量工作范围应为工程量清单(或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和合同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需要从量上进行确认的所有工作;计量工作的依据包括:设计图纸及说明、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或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合同所指定的定额及清单规范等;针对施工方提出的计量要求,监理方应首先根据上述条件判断哪些符合计量条件,可以给予计量;哪些不必给予计量;而对于有争议部分,必须提前与业主方、造价咨询(如果有)进行沟通明确;避免因对合同、清单理解的差别而引起不必要的矛盾。监理计量必须是对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按照合同文件所规定的范围、方法、内容、计量单位进行计量;一般涉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监理方的计量必须是对施工单位已完成,并且经监理验收合格的各项工程;如果施工方所完工程存在不符合要求部分,则该部分暂停给予计量;计量方式分为实地量测、按实记录、图算三种,可以图算的部分则首选图算计量方式;对于按图纸和清单不能明确计量部分必须进行实地量测并做好记录,这种情况包括经各方讨论后仍有争议部分,也应先进行实地计量,至于争议部分最后如何解决可留待后续处理,如果不及时计量则无法提供相关工程量的依据;计量是支付的前提条件,而所有计量项目并不是支付的必要条件;按实记录主要是指施工方出于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诸如窝工、机械设备停滞、施工效率受影响等情况提出的索赔,监理方应对阶段性施工人员、机械设备等情况如实记录,为处理类似索赔事件提供原始依据。

    施工方向监理方提出需要实地量测工作时,监理方必须向施工方明确在施工至何种阶段开展计量工作,有时一项工作可能需按工序多次进行计量;如果施工方存在应计量而未通知各方计量就擅自隐蔽情况,如果隐检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则应通过各方商议按最不利于施工方的计量方式进行计量。现场计量时,施工方、监理方、业主方、造价咨询(如果有)相关人员应共同参加,并对所计量的工程量共同草签,确保基本数据得到各方认同。

    各专业监理人员在监理计量工作中应与监理造价人员密切配合,明确施工方所完成工程量的质量情况,并参与现场计量工作;作为各专业监理人员不仅要熟悉本专业的技术知识、管理知识,还应加强工程经济知识的学习,特别是工程量计算方面的知识学习。

    五、计价及暂估价

    关于清单单价监理作为执行层,一般是按施工方与业主方、造价咨询(如果有)所确定单价执行,有的业主方要求监理对协商单价进行签认,这时监理的签认从法律角度只是对认价过程的一个见证,因为监理对协商清单单价只有建议权,决策权在业主方。对于变更单价的确定按照标准合同确定原则是:原合同清单中已有单价的,按原合同清单价执行;原合同清单有类似价格的;参照原合同类似单价执行;原合同清单中有(包括类似)的单价,施工方与业主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监理方暂定一个价格执行。这其中涉及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按原合同清单单价或是参照类似单价执行,如果原合同在清单报价基础上存在下浮,那么所采用的单价是否应该下浮,我个人认为应该下浮,但最好是在合同中明确;二是双方协商不成由监理方暂定个价格,在实际操作中很执行,因为监理方所确定的价格实际上对各方并没有约束作用,即使暂定还是应由业主方与施工方协商暂定。

    暂估价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确认方式:邀请招标、市场询价、谈判达成协议。其中分包单位在确定价格时考虑主承包单位的合理配合管理费用是合理的,但往往存在主承包单位索要配合管理费过高的情况,所以有的业主会采用与分包商直接谈判达成协议的方式(包含主承包合理的管理费用在内),再委托主承包签订合同并专款转移支付。如果业主方在对暂估价的认价过程中,要求监理方进行参予签认,监理方只能作为见证一方在各方签认完毕后,最后进行见证性签认。

    六、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索赔

    涉及到经济方面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以及涉及到工期及经济方面的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时效内办理相关手续;如果超出时效除非业主方同意办理,否则监理方可拒绝办理;对于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的范围以及计量、计价相关问题前述中已讨论,在这里将着重以实例分析因设计变更产生现场签证的处理,以及索赔方面的相关问题。

    某工程施工方已将楼层模板支完、负筋绑扎完成,接设计通知梁内安装套管位置及套管管径需调整。实施前施工方、监理方、业主方相关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了查看作业面情况,事隔一周施工方向监理方报来了返工现场签证单,其计量为相关部位整个梁模拆除并重新搭设,监理方签署意见是返工情况属实,因为具体返工情况并未报监理计量;业主方认为返工不应将整个梁模拆除,按模板长度分段拆除即可完成;施工认为返工活本来就不好安排,现场就是这么干的;各方各执一词,只能三方多次协商解决,耽误时间,影响情绪。如果当初各方在现场形成一个统一的计量方案,就不至于为后续解决问题带来诸多麻烦,再者施工方在拆除过程中也未通知监理、业主见证,也是造成扯皮现象的主要原因。

    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施工方向业方提出的索赔,往往涉及工期和经济两个方面,监理方应首先明确索赔条件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在工期方面又影响了关键线路,那么应当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对于工期索赔除经济方面的直接要求外,还涉及到工期误的扣款问题,以及因工程延期而带来的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突破原合同材料调整限定条件的责任问题,因此监理方在审查施工方索赔时,务必谨慎,严格按合同条件为准绳,以实际情况为依据。

    对于索赔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多数情况是指窝工、机械设备闲置费、降效等,即使同意补偿,上述损失也只能考虑直接损失,不能套取相关费用。

    七、中间支付

    中间支付是指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按原合清单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习惯采用每月完成量支付,或者按所完成的形象进度支付,或者按形象进度拨付与每月完成量拨付相结合的分阶段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签证引起的中间支付一般在完成当月支付(也有的约定在工程结算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拨付一般按实际完成量扣除一定比例后支付,按原合同清单支付进度款一般暂扣比例是20‰即支付所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此款支付应为每次支付时扣除,而不能理解为只要总合同价在工程完工前不突破80%,而每次支付时可不予扣除;工程变更、签证引起的中间支付一般暂扣支付比例为40—50%,即支付所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50%,以最大限度的规避业主方风险。

    在处理中间支付中,如果遇到单价未得到业主方确认情况,必须由业主方与施工方商定一个暂定支付单价,监理方方能同意支付。如果原设计变化过大或施工范围、内容调整过大,而又没有重新编制清单,监理方应对增减工程量情况应进行大体核算,其准确度应控制在不突破工程造价以内,并应将有关造价控制风险函告业主方;当工程进度款支付额达到合同支付红线,而工程尚未完成,则在没有接到业主方对工程款支付认可前,不能进行支付。

    八、工程结算

    工程完工进行结算时所要做的工作包括对前期造价遗留问题的协商解决,对整个工程结算资料的全面梳理,工期如存在延误情况,对工期延误按合同进行扣款,如果因工期延长而造成市场材料价格波动而突破合同约定可调价限制比例,则应分清延期责任,如果是施工方责任,则应按最不利于施工方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所有这些工作监理方有责任公正的提供在施』:过程中,监理方所积累、收集、整理的相关原始资料。因此监理方在整个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工作中,应对整个工程造价控制体系进行风险分析,重点收集工程造价控制风险较大方面的相关资料,有针对性的做好监理工程造价控制风险防范工作。

    监理的造价控制工作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监理方使用得当,就会在监理工作中游刃有余,有利于监理方各方面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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